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期刊导读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责任人年收入该如

来源: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17

2016年12月底,恒飞公司工人陈某驾驶厂内叉车跨车间运输物料,因货物体积过大,遮挡驾驶员视线,陈某在路况不佳的情况下违规采用正向行驶的作业方式进行卸料,导致厂内一名工人被压在物料下方致死。数月后,事故调查组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经市政府批准,该报告指出:“对事故责任人的认定及处理……李某,恒飞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未有效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责任,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负次要责任。”2017年6月28日,江苏省淮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按照市政府批复要求立案调查恒飞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李某在叉车事故中负有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调查过程中,恒飞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李某均未对事故调查报告内容表示异议,恒飞公司依要求提交了当事人李某在事故发生上一年度在恒飞公司年收入为19万元的收入证明。

调查过程中,有执法人员认为,恒飞公司提供的李某收入证明不能采信,理由有两个:一是李某作为大型企业高层领导,单位提供的年收入数据与社会认知数值相比明显偏低。二是李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之一,掌管本企业众多管理权限,作为利害关系人,公司为李某出具的证明可信度和效力较低,应该采用税务机关征税记录、养老金缴纳记录、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银行个人账户记录等第三方提供的材料推算李某的上一年度收入,这样数据更为准确真实。

笔者认为,能否采信恒飞公司提供的李某收入证明关键在于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年收入内涵的理解。如果能够厘清责任人年收入的内涵,责任人年收入如何取证更合理的问题应该也就迎刃而解了。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年收入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年收入顾名思义就是负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的当事人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工作所获得的年收入,即岗位年收入,包括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工作所获得的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福利等。涉特种设备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依法应该履行的职责包括:制定并有效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保著作获奖、文艺比赛获奖、彩票中奖等等,这些奖金与其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工作岗位职责没有直接关系,不宜计入当事人年收入;另外当事人通过加班获得的加班工资是否应该计入当事人年收入?笔者认为,当事人加班也是在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工作岗位职责,这些收入也是当事人在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工作岗位职责过程中获得,也应该计入当事人年收入。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年收入的确定有无法定标准和统一规定

无论是先出台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还是后来的《安全生产法》,以及随后颁布的这些法规实施细则,都有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担责方式作出“年收入”一定比例的罚款,却并未对年收入组成部分及计算标准作出统一规定,致使各地基层执法机关执行时对年收入的理解内容和计算标准莫衷一是,取证方式也是千差万别。

笔者认为,当事人未能依法履职尽责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当然需要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但“过罚相当”、“处罚法定”的行政处罚原则意证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依法组织职工安全教育、依法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规范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等,如果因为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部署、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尽责,致使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作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的当事人,理应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承担领导责任,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罚,情节严重情况下甚至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当事人李某就属于这种情形。

对照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工作职责也可以看出,当事人应该计算的年收入仅限于其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工作岗位职责所获得的收益,即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福利等,不应包括当事人的其他收益,其他收益包括当事人的债权、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收益,利息收入,偶然所得(如彩票中奖)、继承所得、投资所得、不动产租金等等,这些收益不该计入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年收入当中仅因为这些收入的取得与当事人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工作岗位职责并无关联,本案中李某岗位收入远低于其在本单位的股份分红,而社会认知对企业领导的收入类型是不加区分的,故恒飞公司提供的李某收入证明与李某岗位收入情况是相符的。

上一篇:强占他人承包地耕种损失如何计算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