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因其承包地被他人强占,村民冯某诉至法院得到支持后,强占地村民迟迟不肯退还,直到一个收获季节后方退出。这一年的收获如何计算呢?
【案情回放】
冯某与陈某同系辽西杨家村村民。该村有一户五保户王老太与老伴于某共同分得承包地5亩。2011年冬老伴于某去世后,王老太成了孤独的空巢老人,陈某见老人生活需要人照顾,出于同情,将老人接到家中共同生活,老人的承包地从此也由陈某耕种,收入作为老人的生活费用。2016年初春,王老太因病去世,陈某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事后,经村委会同意,陈某作为对王老太尽较多抚养义务的人,二位五保老人的承包地由陈某继续耕种。可当年5月种地时,与王老太承包地相邻的冯某强行对王老太的承包地进行耕种。经村委会调解,冯某拒绝返还,陈某无奈诉至法院。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冯某返还承包地给陈某。可事后,冯某以自己已经下种子耕种,只能在下一年退还为由,继续强占耕种。这期间,陈某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冯某一会同意退地,一会表示退还承包地收益,一拖就是一年。直到2017年初春,陈某才接收该地予以耕种。事后,陈某越想越心理不平衡,这一年的收益少说也得四五千元。于是,陈某再次诉至法院,主张被告冯某赔偿2017年强占耕种所造成的损失。依据2017年度村里承包地产量,每亩按照750 kg计算,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7000元。
法院审理时,被告冯某辩称,我不同意给付原告种地的损失,土地是我们七组五保户的,不是三组的地、也不是陈某的,而是于某某的,于某某去世后,陈某与于某某的妻子王老太一同生活,没有登记,而且我家小孩出生7年了,一直没有分到地,村干部同意给我小孩地我才种的(但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问题已经法院生效判决作出处理,对被告抢种原告土地的民事赔偿,原告要求7000元损失数额,因无法确定诉争土地收益与成本的具体数额,参照双方认可的同村土地承包费用(每亩400~800元),因被告为强占耕种,应按照上限定为每亩800元为宜。遂判决被告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某赔偿款4000元。
【法律评析】
强行侵占他人合法财产属于违法侵权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三)项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虽然,因受害人陈某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冯某未受处罚,但其强占他人承包地耕种,其收益应予以返还。既然双方认可同村土地对外承包费用在400~800元,法院按上线判决,体现对违法行为加重处罚之公平公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