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旧的软件条例对于“合理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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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著作权保护/软件著作权罪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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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原告沙驼石化诉称,我公司系ST-2000安全阀调校软件V1.0(以下简称ST软件)之著作权人,该软件主要用于生产安全阀在线调校仪产品。徐权和喻斐均原系我公司职员,其二人熟知ST软件源代码、用途以及使用方法。后徐权和喻斐先后向我公司提出辞职,并于辞职后注册成立与我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华奥兴达。徐权曾以个人名义对安全阀在线检测软件V1.0(以下简称V1.0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我公司认为V1.0软件系徐权和喻斐剽窃、篡改ST软件而来,且华奥兴达实际用于生产安全阀在线检测仪产品的软件亦为此涉嫌侵权的V1.0软件。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徐权、喻斐、华奥兴达使用V1.0软件生产和销售安全阀在线检测仪产品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徐权、喻斐、华奥兴达立即停止侵权并在《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以及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网站(网址为)上向我公司公开致歉,且我公司保留向徐权、喻斐、华奥兴达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被告徐权辩称,我在沙驼石化任职期间所从事的是硬件采购、产品销售等工作,并不能接触ST软件源代码。我通过对ST软件进行反编译得到部分源代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形成V1.0软件,但因我在无ST软件源代码情况下进行反编译导致数据丢失严重,V1.0软件实际上根本无法使用;我出于宣传个人之目的,在著作权登记部门并不对软件进行实质性审查情况下取得V1.0软件著作权登记;鉴于V1.0软件申请登记过程如此,若对ST软件和V1.0软件进行鉴定和比对两者可能会近似,故请求法院不再对两者进行鉴定和比对。华奥兴达用于生产安全阀在线检测仪产品的软件与V1.0软件无关,V1.0软件实际上亦根本无法使用,我进行V1.0软件著作权登记之行为并不会给沙驼石化造成任何损失,故我不同意沙驼石化之诉讼请求。
被告喻斐辩称,我在沙驼石化任职期间所从事的是硬件操作工作,并不能接触ST软件源代码。我与V1.0软件并无任何关系,亦无任何侵犯沙驼石化对ST软件享有的著作权之行为,故我不同意沙驼石化之诉讼请求。
被告华奥兴达辩称,我公司用于生产安全阀在线检测仪产品的软件系委托案外人李华丰开发完成,与沙驼石化享有著作权的ST软件以及徐权以个人名义进行著作权登记的V1.0软件均无任何关系,我公司并无任何侵犯沙驼石化对ST软件享有的著作权之行为,故不同意沙驼石化之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1999年9月,案外人刘松青接受沙驼石化委托开始开发ST软件。2002年9月10日,沙驼石化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ST软件的著作权登记申请,其中载明该软件的开发完成日期为2002年1月21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02年2月1日。2002年10月16日,国家版权局向沙驼石化颁发ST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06年3月20日,刘松青出具声明,称沙驼石化享有ST软件及升级版本的完全所有权以及其从未将ST软件及升级版本以任何形式交付第三方等。沙驼石化为证明其对ST软件享有著作权另向本院提交该软件使用说明书、源程序和载有该软件的光盘等证据。沙驼石化主要将ST软件用于生产安全阀在线调校仪产品。
徐权未曾与沙驼石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沙驼石化提交的工资发放表显示,徐权于2000年1月至8月以及2003年9月至2004年2月期间内曾在沙驼石化处领取工资;徐权称上述期间即为其实际任职于沙驼石化之期间,而沙驼石化则称徐权的实际任职期间系自2000年1月至12月以及自2003年1月至2004年2月。沙驼石化称徐权曾从事软件操作、系统监测、将软件源代码复制至待售仪器中等与ST软件有关的工作,故徐权熟知ST软件源代码、用途以及使用方法;而徐权则称其曾从事的是硬件采购、产品销售等工作,并不能接触ST软件源代码。
2002年7月1日,沙驼石化与喻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喻斐同意受聘到沙驼石化工作,合同有效期为2年,自2002年7月1日至2004年7月1日等。沙驼石化称喻斐的实际任职期间为自2000年1月至2004年3月,并提交工资发放表为证,喻斐对此不持异议。沙驼石化称喻斐曾担任技术部负责人一职,从事软件操作、系统监测、将软件源代码复制至待售仪器中等与ST软件有关的工作,故喻斐熟知ST软件源代码、用途以及使用方法;而喻斐则称其曾从事的是硬件操作工作,并不能接触ST软件源代码。沙驼石化向本院提交2份其与喻斐签订的劳动合同,该2份合同均在第二条处附加手写体的喻斐从事何种工作之表述,其中1份合同为“聘请从事技术工作”,另1份合同则为“聘请乙方担任技术部负责人一职”;因该2份合同存在上述表述不一之处,喻斐认为该2份合同均缺乏真实性而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