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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非法放贷的事件很多,根据卡神小组了解,非法放贷涉嫌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会综合考虑放贷对象的多少、放贷数额的多少、放贷利率的高低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非法放贷数额,虽然不是非法放贷,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标准,但是放贷数额是认定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严重的因素之一。那么今天卡神小组就来和朋友们讲一讲如何来计算非法放贷的本金呢?朋友们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刑法所认定的非法放贷中的数额是如何来规定的呢?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一、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也就是借款人到手的本金金额。
由于非法放贷主要是以民间借贷名义或者是其他名义进行出借资金的,因此借款人和出借人在进行借款时,会签订相应的书面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和借款人会约定相应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等等内容。
但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本金不能认定为非法放贷涉嫌犯罪时的犯罪数额。这是因为虽然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借款合同约定了明确的借款本金数额,但是合同约定的本金数额,并不一定就是借款人实际能拿到手的借款金额。这是因为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经常会有砍头息的情况出现。
所以在认定非法放贷数额时,应当将借款人实际支出的砍头息去掉。合同约定的金额减去砍头息的就是介绍的实际拿到这本金数额。比如出借人和借款人约定借款合同金额是50万元,同时约定了提前扣除年化30%的借款利息,也就是15万元。借款人实际到手的借款本金金额就是35万元。这35万元就是非法放贷的实际认定数额了。在对非法放贷的出借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认定时,应当将其的犯罪数额定性为35万元,而不能是50万元。
二、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而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在实际的民间借贷过程中,出借人通常会收取利息之外的各种名义的费用,比如介绍费,管理费,咨询费等等内容,除此之外还会约定逾期利息以及违约金和罚金等等费用。再加上我们上面提到的砍头息,也就是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的方式所收取的利息。这些费用在非法放贷犯罪数额认定时,他们的性质就是通通会计入借款人的融资成本里面。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就是实际年利率。
卡神小组总结:前几年非法放贷的问题比较严重,卡神小组在这里提醒朋友们,一定不要越过法律红线,虽然放贷的利润很高,不过违法的代价也很大,朋友们说是不是?希望这个资料对朋友们有所帮助。